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淑
代 理 人 初泓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豐資本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經解散登記
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董事名冊等足以確認該
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若股東中有人死亡時,應一
併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均勿省略)及查詢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情事等到院。
三、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股東有何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
形。
四、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並釋明該章程是否有
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五、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
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
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
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
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
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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