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7號
TPDV,110,勞補,17,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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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葉芮羽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
被 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3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關於 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此部 分原告主張雖主張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4,398元, 但就將來僱傭關係存在期間得按又支領之薪資為每月61,236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最多以5年計算,則訴訟標 的價額為3,674,160元(計算式:61,236元/月×12個月×5年= 3,674,160元)。關於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8月13 日解僱時起迄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工資 部分,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 額;再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自109年8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828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229,680元(計算式:3,828元/月×12個月×5 年=229,6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03,840元( 計算式:3,674,160+229,680=3,903,840),本應徵裁判費3 9,70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暫免徵收26,473元(39,709×2/3=26,473,元 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先徵裁判費13,236元(計算 式:39,709元-26,473元=13,236元)。另暫免徵收之26,473 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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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