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19號
TPDV,109,重訴,319,2021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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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魏綸
魏綸
魏綸
魏綸
魏麗珍
魏麗碧
魏麗瑛
郭 銀

魏嘉芝

魏如平
魏陽明

魏陽春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豌柔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6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3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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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