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1505號
TPDV,109,司票,21505,202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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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505號
聲 請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沛騰(原名曾楷耀)間本票裁定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金額,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允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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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