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63號
TPDM,109,訴,963,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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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宏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



具 保 人 蔡平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蔡文宏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平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蔡文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 國109年4月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蔡平南繳 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點名單、偵訊筆錄、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 、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653號卷第29至41頁)。嗣被告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 目前亦無在監執行或在押,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偕同、督 促被告到庭,惟具保人經通知後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有 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 附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卷第51至55頁、第 61至63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63號卷第31至65頁、第69至 73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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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