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陳致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簡字第3017 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 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芷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