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135號
TPDM,109,簡附民,135,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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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陳致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簡字第3017 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 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芷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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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