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詩翰
選任辯護人 洪維駿律師
白子廣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黃胤庭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參 與 人 易冠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王皓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0
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詩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胤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易冠開發有限公司因賴詩翰、黃胤庭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賴詩翰、黃胤庭為殯葬產品之仲介,曾代為銷售禹紳開發有 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已於民國106年9月2 7日解散,下稱禹紳公司)、易冠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北 市○○區○○○路0○0號6樓,已於107年6月25日解散,尚未清算 完畢,清算人為王皓泰〈原名王宸泰〉,下稱易冠公司)向上 游經銷商購得之納骨塔位。賴詩翰於106年3月初,以不詳方 法獲悉姜信鵬之聯繫電話後,即前往姜信鵬位於臺北市○○區 ○○街000巷00號4樓之住處,向姜信鵬推銷納骨塔位。經姜信
鵬拒絕後,賴詩翰、黃胤庭竟共同意圖為自己及易冠公司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年4月初前往姜 信鵬住處,由賴詩翰介紹黃胤庭予姜信鵬認識後,兩人向姜 信鵬佯稱:臺南市有墳墓遷葬案,並公開招標納骨塔位,易 冠公司得標該標案,其有50個名單,每1個塔位標案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萬元,如果姜信鵬一次購買50個塔位,將 以每個塔位12萬元賣給姜信鵬,總金額為600萬元,但姜信 鵬須於106年4月底前給付款項,而前開塔位得標款將於106 年5月20日進帳,屆時扣除給付予易冠公司、賴詩翰及黃胤 庭之佣金共100萬元,保證姜信鵬可獲利1,300萬元,惟姜信 鵬向其等表示欠缺資金,其等竟佯稱:易冠公司願意代墊上 開600萬元款項,姜信鵬不會有任何損失云云,致姜信鵬陷 於錯誤,認為此交易模式有利可圖,遂同意將自己及其配偶 姜吳月美之身分證影本交予賴詩翰。嗣於106年4月26日,賴 詩翰再以電話聯繫姜信鵬,佯稱:因易冠公司要評鑑姜信鵬 上開住處之房地(下稱本案房地)價值,確認是否可以代墊 款項,而需一同前往地政事務所云云,並要求姜信鵬攜帶本 案房地所有權狀,致姜信鵬不疑有他,持本案房地所有權狀 與賴詩翰、黃胤庭會合,再前往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下 稱建成地政事務所),由黃胤庭先偕同姜信鵬辦理印鑑證明 ,待宗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下稱宗宸公司)業務經理林大瑋(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到場後,黃胤庭向姜信鵬佯稱:林大瑋為易冠公司 之會計,需要姜信鵬填寫個人資料,供易冠公司完成代墊60 0萬元款項之流程,且林大瑋需要其印鑑證明及本案房地所 有權狀云云,使姜信鵬不疑有他,依林大瑋之要求,於借款 契約書、切結書、本票、授權書上簽名用印,並將其印鑑證 明及本案房地所有權狀交予林大瑋,林大瑋隨即持向建成地 政事務所辦理本案房地之9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而以本案房地作為擔保,由林大瑋貸與姜信鵬600萬元, 約定利息為月利率百分之2.5,借款期間3個月,逾期每萬元 違約金為每日40元,並預扣利息45萬元,且另支付代書費2 萬5,000元予宗宸公司、服務費36萬元及過票費4萬元予中間 介紹人劉恩盛(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介紹費32 萬5,000元予余穩穎(未據起訴,且尚乏證據證明就賴詩翰 等人詐欺取財一事知情)。嗣於106年4月28日,賴詩翰偕同 姜信鵬前往宗宸公司所在大樓之1樓大廳(即新北市○○區○○ 路000號1樓),與黃胤庭、劉恩盛、宗宸公司業務經理林星 全(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碰面,由林星全當 場交付面額分別為120萬元、480萬元之支票2張予姜信鵬,
經姜信鵬當場簽立收據後,黃胤庭即取走面額480萬元之支 票,並將上開支票交予易冠公司,作為姜信鵬購買塔位之價 金;面額120萬元之支票則由劉恩盛取走,用以支付前揭貸 款利息、代書費、過票費、服務費及介紹費等費用。嗣賴詩 翰雖掛名送件予易冠公司,並將骨灰存放單位永久使用權投 資買賣契約書(下稱塔位買賣契約書)、所有人為姜信鵬配 偶姜吳月美之新都金寶塔納骨設施永久使用權狀(下稱塔位 使用權狀)40份及易冠公司開立之發票1紙交予姜信鵬,惟 經姜信鵬詢問黃胤庭為何塔位數量僅有40個,黃胤庭竟稱: 因塔位從1個12萬元漲價至15萬元云云,使姜信鵬當下未能 即時發覺120萬元支票係用作支付前揭貸款利息、代書費、 過票費、服務費及介紹費等費用。賴詩翰、黃胤庭即以此方 式,共同詐欺取財既遂,並自易冠公司分得按1個塔位2萬3, 000元計算之佣金,而分別獲得46萬元之不法所得。惟因事 後賴詩翰、黃胤庭未依約於106年5月20日給付1,300萬元獲 利予姜信鵬,林星全則要求姜信鵬償還上開貸款本金及違約 金,姜信鵬始知受騙。
二、案經姜信鵬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引用各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賴詩翰、黃 胤庭(下合稱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31至136、234至235頁),經審酌相關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 均得為證據。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①被告賴詩翰
辯稱:伊拿給告訴人姜信鵬的塔位使用權狀都是真的,且伊 沒有跟告訴人說臺南市有墳墓遷葬案,也沒有說易冠公司可 以代墊款項或保證告訴人可以獲利;106年4月26日伊沒有去 建成地政事務所,同年月28日伊也沒有去宗宸公司1樓大廳 等語。辯護意旨略以:關於臺南遷葬案的部分,卷內僅有一 份網路上可查到的公文,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實有告知告 訴人臺南遷葬案及易冠公司得標等情;就告訴人所指價金短 少給付部分,被告2人交給告訴人的塔位使用權狀及發票都 有清楚記載單價,並無價金短少給付的問題,至於當初分成 120萬元跟480萬元2張支票,是因為要支付貸款業者的費用 ,此與被告2人無關;易冠公司代墊款項及保證獲利部分, 也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且本案是告訴人先到地政事務所設 定抵押並貸得款項後,告訴人再將480萬元支票交給被告黃 胤庭,代墊款項應不會用如此迂迴之方式,又本案房地原本 就有銀行貸款,告訴人顯然清楚抵押的意思;且依照證人林 大瑋等人證述,被告賴詩翰在106年4月26日、28日都不在場 ;告訴人之前就持有福田妙國塔位,本案告訴人購買塔位的 目的應是為了投資,甚至不想讓自己的配偶或小孩知道,並 無陷於錯誤之情事;又林大瑋等人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 定,告訴人另案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亦經判決部分敗訴後,達成和解 ,本案即不構成詐欺罪應有財產交付的要件等語。②被告黃 胤庭辯稱:伊把塔位的價金即480萬元支票交給易冠公司, 公司也有將產品交給告訴人,當時被告賴詩翰說告訴人在問 臺南市的遷葬案,所以伊去找告訴人的時候,有帶一份臺南 市遷葬案的公文,但告訴人自己手上原本就有一份公文,伊 不知道是誰給告訴人的,也不知道告訴人從哪裡知道這些資 訊,且伊沒有跟告訴人說易冠公司會代墊款項,也沒有說保 證告訴人可以獲利,伊去的時候,已經確定告訴人是要買40 個塔位,而不是50個;貸款是告訴人說他有資金的需求,請 伊幫忙,但伊沒有認識的,所以伊上網幫他找,但後續都是 讓告訴人自己去聯絡、詢問,106年4月26日伊有去建成地政 事務所,是告訴人叫伊陪他去的,但伊不知道告訴人為什麼 要去那裡,是告訴人在簽文件的時候,伊才知道告訴人要借 貸,但詳細的文件內容伊並不清楚,告訴人沒有將房地所有 權狀交給伊等語。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黃胤庭係經由被告賴 詩翰介紹才與告訴人有接觸,在這之前被告黃胤庭已經得知 告訴人要購買40個塔位,且依照卷內塔位買賣契約書、使用 權狀及發票等客觀事證,可知告訴人是從事有對價關係的買 賣行為,並不涉及詐術,何況告訴人是事後因為擔心家人得
知,才請被告2人到家裡並錄音,從錄音對話內容也看的出 來被告2人是順著告訴人語意去接話的,況且告訴人並非毫 無社會經驗之人,依106年4月26日的錄影畫面,可知林大瑋 跟告訴人逐一說明借貸的過程,告訴人也清楚了解借貸標的 、金額,並無所謂被告2人對告訴人施以詐術的情形,且告 訴人在整個過程中也看不出有任何質疑或認為受騙的狀況, 並無陷於錯誤之情形等語。經查:
㈠被告2人為殯葬產品之仲介,曾代為銷售禹紳公司、易冠公司 向上游經銷商購得之納骨塔位;被告賴詩翰於106年3月初獲 悉告訴人之聯繫電話後,即前往告訴人住處,向告訴人推銷 納骨塔位,嗣於106年4月初,被告2人前往告訴人住處,由 被告賴詩翰介紹被告黃胤庭予告訴人認識;被告黃胤庭於10 6年4月26日與告訴人前往建成地政事務所,告訴人依林大瑋 要求,於切結書、本票、授權書上簽名用印後,將本案房地 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交予林大瑋,林大瑋即持向建成地政事 務所辦理本案房地之9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以 本案房地作為擔保,由林大瑋貸與姜信鵬600萬元,約定利 息為月利率百分之2.5,借款期間3個月,逾期每萬元違約金 為每日40元,且支付代書費2萬5,000元予宗宸公司、服務費 36萬元及過票費4萬元予劉恩盛、介紹費32萬5,000元予余穩 穎;嗣於106年4月28日,被告黃胤庭與告訴人在宗宸公司所 在大樓之1樓大廳碰面,林星全當場交付面額分別為120萬元 、480萬元之支票2張予告訴人,經告訴人當場簽立收據後, 被告黃胤庭即取走面額480萬元之支票,並將上開支票交予 易冠公司,作為告訴人購買塔位之價金;面額120萬元之支 票則由劉恩盛取走,用以支付前揭貸款利息、代書費、服務 費、過票費及介紹費等費用;嗣被告賴詩翰掛名送件予易冠 公司後,將所有人為告訴人配偶姜吳月美之塔位使用權狀40 份及易冠公司開立之發票1紙交予告訴人;被告2人均自易冠 公司分得按1個塔位2萬3,000元計算之佣金,而分別獲得46 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姜信鵬、證人林星全、林大瑋 、劉恩盛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發查 卷第85至89、97至100頁,他卷第251至258、269至279、421 至422、427至431、493至497頁,偵卷第59至63、83至85頁 ,本院卷一第233至310頁),並有塔位買賣契約書、使用權 狀、易冠公司開立之發票、本案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切結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設定契約書、預告 登記同意書、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支票影本2張及告訴人 簽收之紀錄、面額600萬元本票1紙、證人林星全提出之借款 契約書、授權書各1分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5至37、39至118
、119、121至127、129、177至193、33、131、141至172頁 ,偵卷第105頁,本院卷一第333至335、337頁),復為被告 2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30至131頁),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就被告2人佯稱易冠公司得標臺南市墳墓遷葬案、易冠公司可 代墊600萬元、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0日進帳、保證告 訴人獲利等節:
⒈證人姜信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106年3月初, 被告賴詩翰打電話給我,他三天兩頭的到我家,跟我聊起他 的朋友,說他的朋友在臺南市有塔位,問我要不要,我說不 要跟我談這個,我說我根本就沒有做這種東西,後來被告賴 詩翰帶被告黃胤庭到我家,把被告黃胤庭介紹給我,他說被 告黃胤庭任職於易冠公司,我說要出錢的,我不要,最後一 次被告賴詩翰跟我說,易冠公司願意幫我代墊塔位的款項60 0萬元,說這是轉達了被告黃胤庭的口述,我說你們要幫我 代墊,這樣我考慮看看,之後被告賴詩翰也有跟我講,說我 不用出錢,也不會有任何損失,後來被告賴詩翰跟我講106 年5月20日錢會下來,需要我跟我太太的身分證影本才可以 領錢,我就給他我跟我太太的身份證影本等語(見他卷第27 3、277至278頁,本院卷一第237至239、242至245頁)。 ⒉觀諸告訴人、告訴人兒子姜文展與被告2人於106年7月12日之 對話錄音譯文,被告2人對於易冠公司得標臺南市墳墓遷葬 案、易冠公司可代墊600萬元、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0 日進帳、保證告訴人獲利,以及50個塔位改為40個塔位等節 均不否認,更多處為肯定之供述,此有下列錄音光碟譯文及 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41至1 72頁、偵卷第105頁):
⑴易冠公司得標臺南市墳墓遷葬案,告訴人係購買50個塔位, 每個塔位12萬元部分:
(見他卷第141至142頁)
姜文展:這個案子,因為聽我父親說是台南的什麼? 賴詩翰:台南的新都金,新都金路在做遷葬案。 姜文展:新都金路遷葬案,他是政府的?
賴詩翰:政府的,對,這個目前的安排是比較,他們那個工 程是又,就是他們已經結束了一個,因為那個政府 的公文是這樣子的,如果是那種工務局核發的那種 東西的話,他有個公文,那公文這個東西,也就是 說105年那時候6、7月份發的,那也就是說他在年 底算是已經結束了,那現在他是一個新蓋的工程、 新建的工程,那如果新建的工程他公文還沒核發下
來,現在目前就是還有一些,沒有指定的、沒有指 定區域的,做沒有指定區域的,所以說你們去新都 金問的時候問不太到,因為他們這個是看時辰的… 姜文展:新都金,所以他是,如果他是政府的標案或者是, 這個所謂新都金他是一個公司嗎?建設公司? 賴詩翰:不是不是,他台南有個叫新都金路的… 姜文展:他是一條路?
賴詩翰:對。
姜文展:新都金路?
賴詩翰:我好像有帶公文。
姜文展:你有相關的資料嗎?
賴詩翰:我好像有公文。
姜文展:因為我父親他可能也講不清楚,然後因為他手上也 沒有任何的資料,所以其實我們也不知道… 賴詩翰:好,等我一下。
姜文展:那這個可以給我一份嗎?還是?
賴詩翰:這個,這是我們公司內部的耶,這資料我可以給你 看沒有問題,但是這個公文的話,公文是我們公司 内部的資料,要讓你影印可能沒有辧法,但是可以 讓你看沒有問題。
姜文展:還是說我可以拍一下?因為我可能也想要知道、了 解一下。
賴詩翰:可以給你看,但是如果你要影印或拍的話這個就沒 辦法,這個就要問黃先生,因為這是他給我的。 姜文展:他如果是一個政府的公告的話,應該他是一個公開 的資訊?
賴詩翰:政府公告的話可以公開資訊…沒有,這個已經結案 了。
(見他卷第141至142頁)
姜信鵬:等一下我跟那個誰,小黃啊,跟他要來拍應該沒問 題吧?
賴詩翰:如果他說可以就可以。
姜信鵬:對啊,這是你的啊?
賴詩翰:不是,這是黃先生的,這黃先生的文件,這不同公 司的文件,如果是我們公司內部文件的話你們要怎 麼拍、怎麼影印都沒有關係,因為跟台南合作是他 們公司,不是我們公司。
姜文展:你說易冠公司?
賴詩翰:是易冠公司跟他們合作。
(見他卷第143頁)
姜文展:什麼賴先生、黃先生,然後易冠公司,然後什麼遷 葬案,我都一頭霧水,所以想說問一下這樣,所以 現在的狀況,當初黃先生有提供這個遷葬案的投資 的資訊,是嗎?
賴詩翰:對,沒錯。
姜文展:他等於算是一個政府發包的?
賴詩翰:對,沒有錯,也就是說,今天來說的話只要是公司 對政府來說的話,就算是標案、就算是市政府的標 案,如果下來的話,他給我們、他發給我們之後, 那我們公司就開始執行,那過程來說的話,今天來 說我們還會另外去看他們要委外單位還是怎麼樣, 那他們如果是委外單位的話,類似給公司,會給一 個監工啦,會有個工程顧問公司賺委外,然後再由 工程顧問公司再委託民間私人的公司,那易冠就是 屬於私人公司,懂我意思嗎?也就是他們另外有合 作的譬如說工程顧問公司,或者是其他資管公司, 或者是台南那邊的合作,是這個樣子,狀況就是這 樣,如果是以做政府工程來說的話… 姜文展:就等於是政府有一個遷葬案,然後發包給… 賴詩翰:發包出來,他們去得標,他們一樣是工程顧問公司 去標,或者是民間公司去標,那他們公司就會有執 業公司登記證之類的。
姜文展:0K,好,其實就是說易冠去標了這個案子,然後我 們會有…
賴詩翰:大哥我這麼解釋給你聽,其實你們算是易冠公司的 下包,懂我意思嗎?也就是說,因為政府工程分很 多種,也就是說你們是其中一個屬於跟易冠公司他 們拿案子的下包,就是這樣,也就是說我們今天譬 如說我們出去外面做一個工地,譬如說會有做水電 的、會有做木工的,你們是其中譬如說類似可能是 做水電的廠商,或者是做木工的廠商這樣的意思, 這樣譬喻你懂嗎?
姜文展:就等於是我們跟政府,透過易冠公司跟政府拿到一 些骨灰座嗎?
賴詩翰:對對,骨灰位。
姜文展:骨灰位,然後拿到之後再透過易冠公司去賣?還是 銷售?
賴詩翰:對,透過易冠公司去賣,因為是仲介公司。 (見他卷第146頁)
姜文展:不是不是,因為我想說遷葬案是什麼遷葬案,因為
我想要把事情先稍微拼湊一下,因為聽我父親講是 目前只有拿到這個東西,總之就是一個台南市政府 的遷葬案…
黃胤庭:對。
姜文展:然後會有釋出一些骨灰位,然後貴公司,易冠,有 去承接這些骨灰位,然後等於是用一個12萬的價錢 賣給我們…
黃胤庭:對。
姜文展:總共原本是說50個骨灰位,然後現在就… 黃胤庭:對,因為那時候沒辦法,就量力而為,那時候是, 當然50個是最好的,是我們期望的,但是那時候沒 有辦法做到那麼多的情況下,那就是下修,那你看 到這公告的部分,南山公墓,他是在新都路跟…路 那附近…
姜文展:有,這邊有寫。
黃胤庭:對對對,就在這附近,他那塊地其實103公頃,其 實他是非常大的,他們在早期,3、4年前的時候已 經開始動工,後來其實他有停擺一陣子,是為什 麼,是因為油水分配不均,因為是政黨的關係,這 比較內幕的消息,跟你講沒關係,當初他們在動工 的時候,藍的說挖這邊比較好,綠的說挖那邊比較 好,為什麼會這樣,其實他們並不是為了完全開 挖,他們是為了說其實背後這殯葬業的利潤,那後 來,去年度開始在重新動工的情況下,是為什麼, 其實他們那時候有說,好好一塊墓為什麼開挖,其 實他從清朝時代就有了,那時候開挖的點是,第一 個是他們希望發展在地青年的就業率,第二點就是 促使觀光發展,因為其實人家一經過看到墓地說實 在觀感也不好,所以看為什麼新店那邊、木柵那邊 早期在遷的時候,現在已經沒有了,為什麼,因為 都被遷光了,你說山上的當然不用遷,因為山上你 高速公路開過去根本也看不太清楚,所以說還好, 只因為那個是平地的關係,所以他們動工開挖… 姜文展:等於是市容…
黃胤庭:對,市容,其實他們去年度在挖的時候,其實是分 三個區塊,A、B、C三個區塊,這大致上來講是這 個部分,那我們這邊案件做的話是屬於A區的部 分,一定是先動工的部分,那其實全台灣省都是一 樣,你要挖這個遷葬的部分,沒有辦法說今天隨便 一家葬儀社、葬儀公司進去就可以挖,並不是這樣
子,這在做跟第一生命做配合…
⑵易冠公司可代墊600萬元,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0日進帳 ,保證告訴人獲利,以及50個塔位嗣後始改為40個塔位部分 :
(見他卷第143頁)
姜文展:因為當初我父親說,這個案子你們提出好像要很快 做申請、還是發包、還是去調案?所以那時候其實 他沒有跟我們多做討論,所以後來他說當初想說5 月20號的時候,這個40個骨灰座等於是易冠公司就 會幫我們去做販售嗎?
賴詩翰:對對對,沒錯。
姜文展:然後會得到2000萬?
賴詩翰:那時候是講,對,差不多2100左右,可是那時候數 量是50個。
姜文展:那為什麼這邊會?
賴詩翰:就是因為這邊只有40個而已,當初剩下的部分,剩 下那10個那部分,他們公司是先配合40個,懂我意 思?因為他們釋放的數量大概就是40個。 (見他卷第144頁)
姜文展:OK,那所以理論上5月20號我們可以拿到2100萬? 還是?
賴詩翰:對對對。
姜文展:那今天也已經7月12號了,所以我不曉得這個5月20 號是發生了什麼事情,怎麼會?因為我父親當初也 是說…
賴詩翰:這個就要問黃先生。
姜文展:喔,我是覺得…為什麼當初黃先生是答應說5月20 號我們可以拿的到2100萬?
賴詩翰:2100萬前提是在50個數量,是在做到50個數量,那 後續…
姜文展:可是你們只有給我們40個耶?
賴詩翰:對對對,沒有錯,就是因為只有給你們40個… 姜文展:但是…
賴詩翰:後續差距就是差在這10個,這10個…,就差這10個 嘛,我不知道黃先生他這10個拿來做什麼用途還是 怎麼樣…
姜文展:喔,所以當時談的時候?
賴詩翰:談的時候是50個。
姜信鵬:600萬。
姜文展:然後你也有聽黃先生說50個?
賴詩翰:對對對。
(見他卷第147頁)
姜文展:所以等於我父親跟你們配合了這個50個塔位的合 作?
黃胤庭:其實是40個。
姜文展:這個原因我剛剛也有請教賴先生,為什麼只有40 個?不是說好50個嗎?
黃胤庭:因為沒辦法,當初來講,我們現金部分來講,大哥 這邊只有480的部分,就是能動用就480,所以說只 有40個,因為如果你一個算12萬,我們是拿較低 的,像外面有些是拿20、30的,那我們就不敢去恭 維了,還不如就是那我們就做最低層的12萬部分是 40個這樣,當初是期望做到50個但是沒有辦法,只 能做40個。
姜文展:那40個的話,因為那時候我父親很匆忙的就決定要 合作,那…
黃胤庭:不會啦,不會匆忙,我們談好久喔。 姜文展:沒有啦,因為他有聽到說5月20號,這個40個或是5 0個,這個不管,就是易冠這邊會幫我們銷售出 去?
黃胤庭:對,沒錯。
姜文展:那會拿到2100萬,還是2000萬?我搞不清楚那個數 字。
黃胤庭:是2。
姜文展:2000萬嘛,就5月20號,那因為今天已經7月12號 了,所以不知道說5月20號是? 黃胤庭:跟你報告一下,其實當初我們大家都希望是在5月2 0號能夠如期完件,相對來說,是因為今天不管是 誰,今天是…總統也是一樣,大家都是要陸續去排 隊,其實現在輪到…
(見他卷第155頁)
姜文展:所以這600萬如果這個東西處理不掉,其實易冠也 會幫我們還給金主嗎?
黃胤庭:對啊,因為這信用的問題啊,你懂我意思嗎? (見他卷第156頁)
姜文展:我們先處理這個好了,因為如果那個另外的部分就 再考慮,因為我現在單一這件事情我都有點,因為 我需要點時間消化,因為當初是講說50個塔位然後 是2100萬…
黃胤庭:現在只能做40個。
姜文展:喔,40個塔位,一樣是2100萬嗎? 黃胤庭:對,他算件的,案件。
(見他卷第158頁)
姜文展:所以完成就表示我們可以拿到2100萬? 黃胤庭:2000。
姜文展:2000萬?到底實際上是2000萬還是2100萬? 黃胤庭:2000。
姜信鵬:2000萬啦,那你當初是跟我講嘛對不對,扣除那60 0萬,1400萬嘛?還有小賴的…金,那剩下的是不 是就是我的?
黃胤庭:對。
(見他卷第166頁)
賴詩翰:沒有啊,當初那時候在家裡談的時候都已經講好 啦,就是說由黃先生他們公司會去幫姜大哥處理這 個錢的部分。
姜信鵬:對啦,我就跟他講說,如果你們這個案子沒辦成, 我也不會跟你要這600萬。
姜文展:這也是黃先生講的嗎?
姜信鵬:對啊。
賴詩翰:對啊。
⒊由上開對話錄音譯文可知,被告賴詩翰、黃胤庭均有提及臺 南市墳墓遷葬案,並且有向告訴人提出臺南市政府105年9月 1日府民生字第1050897413A號公告(見他卷第137至139頁) ,堪認被告賴詩翰、黃胤庭確實有向告訴人表示易冠公司得 標臺南市之墳墓遷葬案標案等情,應予認定。復經本院函詢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關於易冠公司是否有得標該標案,經該局 回覆略以:易冠公司並未得標臺南市105年9月1日公告墳墓 遷葬公開招標骨灰塔位之標案或其他年度之任何墳墓遷葬標 案等語,此有該局109年6月1日南市民生字第1090662233號 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1頁),足認被告2人佯稱易冠 公司得標臺南市之墳墓遷葬案標案云云,均係其等施用之詐 術。
⒋又依上開對話錄音譯文,可知被告2人確實有表示告訴人係以 每個塔位12萬元之價格,共購買50個塔位,價金共計600萬 元,且易冠公司可代墊600萬元、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 0日進帳、保證告訴人可獲利,以及50個塔位嗣後始改為40 個塔位等情,核與證人姜信鵬前揭證述相符,且證人姜信鵬 於歷次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2人如何以上開詐術向其 行騙之過程,均證述詳盡,核其所為前後數次陳述內容,就 其基本事實均大致吻合,並有上開對話錄音譯文可資佐證,
可認證人姜信鵬前揭證述應為實在,值堪採信。是被告2人 確向告訴人佯稱告訴人係以每個塔位12萬元之價格,共購買 50個塔位,價金共計600萬元,且易冠公司可代墊600萬元、 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0日進帳、保證告訴人可獲利,告 訴人因此交付自己與其配偶姜吳月美之身分證影本予被告賴 詩翰等情,應予認定。
㈢就106年4月26日被告2人佯稱易冠公司要評鑑本案房地價值、 林大瑋為易冠公司之會計,並偕同告訴人前往建成地政事務 所等節:
⒈證人姜信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106年4月26日中午被 告賴詩翰打電話給我,說要約我去地政事務所,易冠公司的 經理要看我的房地所有權狀,要審核一下才能決定要不要幫 我代墊600萬元,被告黃胤庭並跟我說,他有熟人在這個地 方,流程作業會比較快,後來我跟賴詩翰、黃胤庭會合,他 們帶我到地政事務所,被告黃胤庭先帶我到3樓辦理印鑑證 明,辦理完後回到8樓,之後過沒多久,林大瑋也抵達地政 事務所,被告黃胤庭介紹林大瑋時,說他是易冠公司的會計 ,要幫我代墊600萬元,要我寫我的個資,因為公司需要有 我的地址,到時候塔位成交後,才可以找到我的人將錢給我 ,並且將我的權狀跟印鑑證明交給林大瑋,當時我不知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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