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8年度,107號
TPDM,108,自,107,202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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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107號
自 訴 人 巫鑫


被 告 林郭文艷



張益華


陳守


蔡勝文


李龍達


蘇鵬飛


宗德


吳啟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誣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 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案由欄關於「詐欺」之記載,顯係「誣告」之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 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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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