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陳政民
債 務 人 賴曉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當事人欄「賴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曉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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