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6號
TCDV,110,訴,206,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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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游雅婷 


被   告 謝柏成 

法定代理人 王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 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31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 至4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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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