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4號
TCDV,110,補,194,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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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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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