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6號
TCDV,110,補,176,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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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葉心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方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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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