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延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稜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
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7,8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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