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2號
TCDV,110,補,172,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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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延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稜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
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7,8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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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延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