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楊介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日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請求事實欄及其附表內載明台端所提出之四紙本
票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7年8月17日、108年8月17日、109年
11月4日、109年12月21日,然依後附本票影本所示,上皆未
載到期日,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