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39號
TCDV,110,司票,239,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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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楊介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日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請求事實欄及其附表內載明台端所提出之四紙本
  票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7年8月17日、108年8月17日、109年
  11月4日、109年12月21日,然依後附本票影本所示,上皆未
  載到期日,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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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