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洪堯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麗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請求票號WG0842480之本票?若否,並請具狀撤回(
因票號WG0842480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
二、確認附表票號WG4932936、WG4932949、WG0842478之三張本
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