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38號
TCDV,110,司票,238,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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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洪堯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麗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請求票號WG0842480之本票?若否,並請具狀撤回(
  因票號WG0842480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
二、確認附表票號WG4932936、WG4932949、WG0842478之三張本
  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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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