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34號
TCDV,110,司票,234,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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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趙品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柏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二張。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
   票「1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5860123之本票票面金額記載「新台
   幣20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確認是否就「票號TH5860122」之本票對相對人聲請本票
   裁定?如是,陳報本票票據內容: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利息之利率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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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