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趙品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柏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二張。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
票「1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5860123之本票票面金額記載「新台
幣20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確認是否就「票號TH5860122」之本票對相對人聲請本票
裁定?如是,陳報本票票據內容: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利息之利率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