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成法
債 務 人 何政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元②新臺幣壹拾萬元自①民
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六七②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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