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83號
TCDV,110,司促,1383,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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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債 權 人 張思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品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新臺幣37,8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
   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陳報利息新臺幣37,8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雙方約定每月利息新臺幣1,400元計算之釋明資料(
   如:契約書影本)。
  ㈣釋明前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通話人為債務人劉品
   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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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