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5號
TCDV,110,司促,1035,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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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張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學志沈玉雲陳秀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因債權人未陳報債務人沈玉雲陳秀雲之身分證字號,故
   請提出債務人沈玉雲陳秀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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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