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張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學志、沈玉雲、陳秀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因債權人未陳報債務人沈玉雲、陳秀雲之身分證字號,故
請提出債務人沈玉雲、陳秀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