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江文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5,615 元,上
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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