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48號
TCDV,109,訴,3948,202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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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48號
上 訴 人 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量 
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州信立工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9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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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州信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