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75號
TCDV,109,訴,2075,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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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吉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2075號返還擔保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87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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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