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廖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廖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 地號土地(面積3650.93 平方公尺,重測前為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移轉登記予原告。依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5,151元(計
算式:11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7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3650.9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10,405,15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