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523號
TCDV,109,消債補,523,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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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威仲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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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2.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財產目錄編號3所在地欄記載有 │
│ 借款,則三商美邦人壽是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並提出相關│
│ 證明文件影本。 │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2.聲請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各 │
│ 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
│ 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 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3.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交 │
│ 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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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