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賴廷熾
相 對 人 陳東成
陳涖富
林瑛逸
林瑛傑
陳 秋
張國政
張國俊
張素琴
張恩靜
張國在
張國勇
張淑真
張文玲
張文琪
湯勝鋒
江文翔
湯澡瑛
嚴隆勇
嚴啓能
嚴媚馨
嚴珮純
張玉英
李張玉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相湶
相 對 人 程陳淑珍
李麗琴
李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 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 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 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惟按第77之23 條第1、4項分別規定,訴訟文書之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郵電送達 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郵電送達費部分另有司法院96 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依上 開規定,除證人、鑑定人之旅費外,當事人自行支出之郵電 送達費,均非屬訴訟必要費用之項目。又同法第77條之23所 謂之影印費,係指當事人就卷內相關訴訟文書有必要影印之 情形而言,且文書影印之費用應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 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辦理,故應由法院依徵收標準開立收據,非得自行陳報支出 之影印費收據為憑,亦不包括當事人就所提出之相關書狀應 交付繕本予他造所支出之影印費。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 院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 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通知相 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 書,相對人除林瑛傑、林瑛逸、陳東成外,逾期均未提出, 是本院就未表示意見之相對人部分,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 裁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3,273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 憑。另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發函囑託臺中市豐原 地政事務所會同勘測並繪製測量圖,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規費 4,225元(參第一審卷一第48、57頁);再於106年4月13日 發函囑託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方案,由聲請人繳 納3,350元(甲案)、相對人陳東成繳納2,550元(乙案)( 參第一審卷一第148、156頁);第一審法院復於106年8月9 日發函囑託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由聲請人繳 納初勘費12,000元、估價費用74,000元,由相對人林瑛傑、 林瑛逸繳納初勘費8,000元、估價費用49,334元,由相對人 陳東城繳納初勘費4,000元、估價費用24,667元,此有聲請 人即相對人林瑛傑、林瑛逸、陳東成提出之正心不動產估價 師聯合事務所收據共6紙在卷可參,核屬進行本案訴訟之必 要費用。是以,本件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36,84 8元(計算式:43,273+4,225+3,350+12,000+74,000= 136,848),相對人林瑛傑、林瑛逸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 為57,334元(計算式:8,000+49,334=57,334),相對人 陳東成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1,217元(計算式;2,550 +4,000+24,667=31,217)。依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22號 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據以計算,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分別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相對人林瑛傑、林瑛逸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各為20,641元(計算式:136,848×181/1200 =20,64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與聲請人應各別賠償 相對人林瑛傑、林瑛逸之訴訟費用14,118元(計算式:57,3 34÷2×76590/155520=14,118)相互抵銷後,相對人林瑛 傑、林瑛逸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23元( 計算式:20,641-14,118=6,523)。另相對人陳東成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5,738元(計算式:136,848×276 /2400=15,738),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陳東成之訴訟費 用15,374元(計算式:31,217×76590/155520=15,374)相 互抵銷後,相對人陳東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364元(計算式:15,738-15,374=364)。又確定訴訟費用 額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認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查 聲請人陳報之郵費1,083元及1,232元、影印費194元,依首 揭說明,非屬於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 圍,均為因非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不得計入訴訟費用以核 算,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編號│ 相對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單位:│
│ │ │比例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陳東成 │276/2400 │3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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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涖富 │2/144 │1,901元 │
├──┼─────┼───────┼─────────────┤
│ 3 │林瑛傑 │181/1200 │6,523元 │
├──┼─────┼───────┼─────────────┤
│ 4 │林瑛逸 │181/1200 │6,523元 │
├──┼─────┼───────┼─────────────┤
│ 5 │陳秋 │1/540 │253元 │
├──┼─────┼───────┼─────────────┤
│ 6 │張國政 │1/540 │253元 │
├──┼─────┼───────┼─────────────┤
│ 7 │張國俊 │1/540 │253元 │
├──┼─────┼───────┼─────────────┤
│ 8 │張素琴 │1/540 │253元 │
├──┼─────┼───────┼─────────────┤
│ 9 │張恩靜 │1/540 │253元 │
├──┼─────┼───────┼─────────────┤
│ 10 │張國在 │1/540 │253元 │
├──┼─────┼───────┼─────────────┤
│ 11 │張國勇 │1/540 │253元 │
├──┼─────┼───────┼─────────────┤
│ 12 │張淑真 │1/540 │253元 │
├──┼─────┼───────┼─────────────┤
│ 13 │張文玲 │1/540 │253元 │
├──┼─────┼───────┼─────────────┤
│ 14 │張文琪 │1/540 │253元 │
├──┼─────┼───────┼─────────────┤
│ 15 │張相湶 │1/54 │2,534元 │
├──┼─────┼───────┼─────────────┤
│ 16 │湯勝鋒 │1/324 │422元 │
├──┼─────┼───────┼─────────────┤
│ 17 │江文翔 │1/324 │422元 │
├──┼─────┼───────┼─────────────┤
│ 18 │湯澡瑛 │1/324 │422元 │
├──┼─────┼───────┼─────────────┤
│ 19 │嚴隆勇 │1/432 │317元 │
├──┼─────┼───────┼─────────────┤
│ 20 │嚴啓能 │1/432 │317元 │
├──┼─────┼───────┼─────────────┤
│ 21 │嚴媚馨 │1/432 │317元 │
├──┼─────┼───────┼─────────────┤
│ 22 │嚴珮純 │1/432 │317元 │
├──┼─────┼───────┼─────────────┤
│ 23 │張玉英 │1/108 │1267元 │
├──┼─────┼───────┼─────────────┤
│ 24 │李張玉女 │1/108 │1267元 │
├──┼─────┼───────┼─────────────┤
│ 25 │程陳淑珍 │1/864 │158元 │
├──┼─────┼───────┼─────────────┤
│ 26 │李麗琴 │1/1152 │119元 │
├──┼─────┼───────┼─────────────┤
│ 27 │李麗娥 │1/1152 │11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