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柯淑萍
聲 請 人 謝政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蕭秋雪於民國109年5月 21日向聲請人柯淑萍、謝政坤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00 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 柯淑萍、謝政坤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經登記在案。因相 對人即債務人蕭秋雪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登記謄本、本票及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 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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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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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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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 神岡區 │豐洲北│ │ 1036 │ 66.54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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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 神岡區 │豐洲北│ │ 1037 │ 15.95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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