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31號
TCDV,109,勞補,631,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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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蘇宏飛 


被   告 張國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7,154元(含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部分之醫療費用223,807
  元、原領工資 333,540元、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醫
  療費用223,807元、車資6,000元與精神慰撫金 30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原領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2,427元(計算式:3,640元×2/3
  = 2,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 9,364元(計算式:11,791元-2,427元=9,36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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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