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39號
TCDV,108,訴,3739,202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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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9號
上 訴 人 王世綸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373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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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