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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