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欽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1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一二月二十二日就周欽隆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周欽隆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09年 12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原定於110年1月12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