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輝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
第994 、99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輝鏞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 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46萬284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及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陳輝鏞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規定固於民國108 年12月 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於同年12月27日生效;然本次之 修法,係考量該規定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嗣上開規 定之罰金刑部分,因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而將罰金之 貨幣單位定為新臺幣,且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提高為30倍;而本次修法僅是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 依上述規定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修正後之法定刑與修正前 並無不同,不生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之問題,自無新舊法比較 適用之必要,而應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 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 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 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陳輝鏞受僱於 告訴人德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受該公司指派至中港皇璽大 樓擔任保全員職務,其業務內容包含收取及保管該大樓住戶 繳納之管理費及車位費,自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利用業務 上向住戶收款之機會,將其所保管持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 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6萬2840元,均予侵占入己,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利用 收款之機會,於105 年1 月間起至106 年7 月19日止,數次 將所收受之款項侵占入己,顯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另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 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 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次按行為時刑法第47條規 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則接續犯者,僅須 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47條第1 項關 於累犯加重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 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 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 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 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 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 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 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 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沙交簡字第965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 年4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卷 第19-21 頁);而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係自105 年1 月間 至106 年7 月19日止,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案被告犯罪之 接續行為終了日(即106 年7 月19日)既在前案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固應論以累犯;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構 成累犯之前案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之業 務侵占罪,罪名有異,且侵害法益不同,可知被告並非重複 同一罪質的犯罪,尚難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 情形,且如予以加重本案最低本刑,被告恐致生所受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並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 ,而有違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並考量 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 ,爰裁量就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私利,利用其擔任保全員之機會,違背
其職責,接續於上開時間將所收取、保管之款項侵占入己, 造成告訴人公司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斟酌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時間 之長短及款項金額;兼衡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 賠償損失,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素食素料 販賣工作,月收入約2 至3 萬元,與妻子及2 名子女同住, 其中1 名子女尚在就學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本 院易卷第6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㈤沒收部分: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 款項共計46萬2840元,核屬被告所有因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994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995號
被 告 陳輝鏞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之3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輝鏞自民國103 年8 月間起任職德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德安公司),並自104 年9 月間起由德安公司派駐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中港皇璽大樓擔任保全員職 務,其業務包含收取並保管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及車位費,為 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應將每次所收取之管理費及車位費全 數交由中港皇璽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中港皇璽管委會)之 財務委員保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業務侵占 之犯意,自105 年1 月間起至106 年7 月19日止,接續將如 附表所示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及車位費合計新臺幣(下同)46 萬2,840 元均挪為私用,侵占入己,而均未交付中港皇璽管 委會之財務委員。嗣因德安公司於106 年7 月19日清查款項 時,發現帳目有異,而要求陳輝鏞提供單據核對,陳輝鏞竟 避不見面,復聯絡無著,德安公司始悉前開款項遭陳輝鏞侵 占,並於106 年11月8 日將短少款項46萬2,840 元賠償予中 港皇璽管委會。
二、案經德安公司委由周志鴻告訴及德安公司委由周志鴻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輝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之代表人周華中於偵查中、告訴代理人周志鴻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個人履歷資料卡 、如附表所示中港皇璽大樓住戶出具之收費憑單及繳費切結 書影本、中港皇璽大樓管委會領據、中港皇璽大樓管理費繳 交明細表、收費點交憑據單及告訴人陳報之侵占金額明細表 、中港皇璽管委會出具之賠償金領據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 告自105 年1 月間起至106 年7 月19日止,先後多次侵占前 開社區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及車位費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在相同地點,以相同手段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侵占犯意而為之 ,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容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住戶姓名 │戶別 │繳納之管理費或│金額 │
│ │ │ │車位費月份 │ │
├──┼──────┼───┼───────┼─────┤
│ 1 │柯素珠 │3I │105年1月至6月 │9,180元 │
├──┼──────┼───┼───────┼─────┤
│ 2 │顏花開 │5E │105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 3 │黃淑菁 │6K │105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 4 │黃裕程 │9B │105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 5 │黃德賢 │9K │105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 6 │丁福忠 │10H │105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 7 │林雨潔 │4E │105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 8 │久福興業股份│4D 、 │105 年7 月至12│2 萬4,300 │
│ │有限公司 │4G 、 │月 │元 │
│ │ │4I │ │ │
├──┼──────┼───┼───────┼─────┤
│ 9 │陳秋英 │4K │105 年9 月至12│6,000元 │
│ │ │ │月 │ │
├──┼──────┼───┼───────┼─────┤
│10 │陳永吉 │5B │105年9月 │1,500元 │
├──┼──────┼───┼───────┼─────┤
│11 │徐秀嬌 │5C │105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12 │蔡玉環 │7J │105年7月至8月 │3,000元 │
├──┼──────┼───┼───────┼─────┤
│13 │許龍泉 │8G │105 年7 月至12│9,180元 │
│ │ │ │月 │ │
├──┼──────┼───┼───────┼─────┤
│14 │洪英傑 │9I │105 年7 月至12│9,180元 │
│ │ │ │月 │ │
├──┼──────┼───┼───────┼─────┤
│15 │呂瓊瑤 │9J │105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16 │黃淑菁 │6K │105年1月至6月 │1,080元 │
├──┼──────┼───┼───────┼─────┤
│17 │黃裕程 │9B │105年1月至6月 │1,080元 │
├──┼──────┼───┼───────┼─────┤
│18 │古麗娟 │3C │106年1月至4月 │6,000元 │
├──┼──────┼───┼───────┼─────┤
│19 │柯忠禎 │3G │106年1月至6月 │9,180元 │
├──┼──────┼───┼───────┼─────┤
│20 │白志偉 │3K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21 │久福興業股份│4D 、 │106年1月至6月 │2 萬4,300 │
│ │有限公司 │4G 、 │ │元 │
│ │ │4I │ │ │
├──┼──────┼───┼───────┼─────┤
│22 │陳秋英 │4K │106年1月至2月 │3,000元 │
├──┼──────┼───┼───────┼─────┤
│23 │侯中南 │4L │106年1月至6月 │9,180元 │
├──┼──────┼───┼───────┼─────┤
│24 │林周麗娟 │5C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25 │廖金蓮 │5G │106年1月至2月 │3,000元 │
├──┼──────┼───┼───────┼─────┤
│26 │楊隆明 │5H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27 │李月仙 │6G │106年1月至6月 │9,180元 │
├──┼──────┼───┼───────┼─────┤
│28 │洪詩涵 │6I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29 │黃淑菁 │6K │106年1月至4月 │6,000元 │
├──┼──────┼───┼───────┼─────┤
│30 │洪淑滿 │7D │106年1月至6月 │9,180元 │
├──┼──────┼───┼───────┼─────┤
│31 │王瓊敏 │7L │106年3月 │1,500元 │
├──┼──────┼───┼───────┼─────┤
│32 │王惠玲 │8E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33 │王秋霞 │8I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34 │陳淇展 │8K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35 │黃裕程 │9B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36 │唐尹均 │9C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37 │洪英傑 │9I │106年1月至6月 │9,180元 │
├──┼──────┼───┼───────┼─────┤
│38 │呂瓊瑤 │9J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39 │黃德賢 │9K │106年1月至4月 │6,000元 │
├──┼──────┼───┼───────┼─────┤
│40 │趙雅惠 │10K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41 │翁益順 │4C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42 │侯燕珍 │7H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43 │英德可股份有│7K │106年1月至6月 │8,100元 │
│ │限公司 │ │ │ │
├──┼──────┼───┼───────┼─────┤
│44 │李偉國 │3B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45 │古麗娟 │3C │106 年7 月至12│9,180元 │
│ │ │ │月 │ │
├──┼──────┼───┼───────┼─────┤
│46 │白志偉 │3K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47 │久福興業股份│4D 、 │106 年7 月至12│2 萬4,300 │
│ │有限公司 │4G 、 │月 │元 │
│ │ │4I │ │ │
├──┼──────┼───┼───────┼─────┤
│48 │洪詩涵 │6I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49 │陳昶合 │6J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50 │黃淑菁 │6K 、 │106 年7 月至12│1 萬8,360 │
│ │ │9K │月 │元 │
├──┼──────┼───┼───────┼─────┤
│51 │朱淑惠 │8B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52 │呂瓊瑤 │9J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53 │黃翔麟 │10C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54 │謝淑燕 │10E │106 年7 月至12│8,100元 │
│ │ │ │月 │ │
├──┼──────┼───┼───────┼─────┤
│55 │王惠玲 │8E │106年1月至6月 │1,080元 │
├──┼──────┼───┼───────┼─────┤
│56 │楊隆明 │5H │106年1月至6月 │1,080元 │
├──┼──────┼───┼───────┼─────┤
│57 │王秋霞 │8I │106年1月至6月 │1,080元 │
├──┼──────┼───┼───────┼─────┤
│58 │黃淑菁 │6K │106年1月至4月 │800元 │
├──┼──────┼───┼───────┼─────┤
│59 │古麗娟 │3C │106年1月至4月 │800元 │
├──┼──────┼───┼───────┼─────┤
│60 │黃德賢 │9K │106年1月至4月 │800元 │
├──┼──────┼───┼───────┼─────┤
│61 │趙雅惠 │10K │106年1月至6月 │1,080元 │
├──┼──────┼───┼───────┼─────┤
│62 │黃裕程 │9B │106年1月至6月 │1,080元 │
├──┴──────┴───┴───────┼─────┤
│合計 │46萬2,840 │
│ │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