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雄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11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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