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7號
CTDV,110,補,27,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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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寅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雄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11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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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