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號
CTDV,110,補,24,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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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呂紹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毓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9,5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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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