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0號
CTDV,110,司促,350,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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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貞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零柒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貞均於民國94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
  ,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9日止累計2,231,940元正未給付
  ,(其中576,545元為本金,1,655,3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貞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9日止累計698,831元正未給付,
  其中192,030元為消費款;506,80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192030元│民國109年12月30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76545元│民國109年12月30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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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