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5號
CTDV,109,補,715,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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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李麗鳳即文翔印刷廠

原告與被告黃祉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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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