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竺學明
原告與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
0 元(計算式:房屋修復費用1,150,000 元+修復期間房屋租賃
與搬家費用160,000 元+不動產交易性貶損之損失1,650,000 元
=2,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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