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伍振秀
伍興奮
伍慶賢
伍慶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孫保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57,000平方公尺)、762地號(35,200平方公尺)土地返
還予原告4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2,
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7,000+35,200)㎡×公告土地現
值110元/㎡=10,1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2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21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