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燕山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第一審 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 判決,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6,80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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