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317號
CTDM,109,審交附民,317,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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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吳文弘
      吳信欽

      吳信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周志龍律師
被   告 盧忠和
輔 佐 人 盧淑芬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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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