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又銘
邱滿珠
林宜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月良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