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2號
TYDV,110,建,2,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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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ADB SAFEGATE BVBA


法定代理人 Christian Onselaere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9 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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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