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3號
TYDV,110,司促,203,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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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語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貳佰柒
  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肆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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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