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89號
TYDV,110,促,89,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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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宏麟(原名:陳宏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陸仟零玖拾
  壹元,及其中捌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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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