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金明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紀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協議書第七條以書面通知債務人解除股權轉
讓協議關係之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100 萬元轉讓金及100 萬
元違約金之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