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495號
TYDV,110,促,495,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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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金明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紀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協議書第七條以書面通知債務人解除股權轉
    讓協議關係之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100 萬元轉讓金及100 萬
    元違約金之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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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