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2號
TYDV,109,補,1062,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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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莊訓滛 
      莊謝雪梅
      莊訓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被   告 楊木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1,
3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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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