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誤載為
109 年度再易字第24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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