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婚字第40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0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丙○○與原告同住並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有關丙○○之醫療、保險、娛樂休閒、就學、補習暨才藝課程、護照、台胞證、簽證及金融機構開戶等日常生活照顧事項由原告單獨決定,其餘事項如戶籍變更、重大醫療、結婚、移民、出國留學等由兩造共同決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87年12月4 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丙○○(00 年0 月0 日生),兩造婚姻仍存續中。結婚初期兩造尚稱 恩愛,惟被告常抱怨原告的工作時間過長,故希望原告繼 續就讀研究所像被告一樣往教職發展。原告乃應被告要求 於92年1 月辭去工作,此為兩造關係生變的開始。被告亦 於答辯狀稱:原告周六周日都帶孩子去公司加班,伊覺得 賺錢不是那麼重要,伊就請原告準備研究所考試,可證原 告所言非虛。原告於同年4 月考上○○大學資管所,惟同 年7 月間被告竟無端指控原告「故意腳開開」、「勾引」 被告的侄子丁○○,丁○○當時年僅11歲。原告當時感到 震驚、痛苦,縱多次與被告溝通、澄清,被告仍不改其意 ,兩造婚姻自此埋下不信任及緊張關係。被告亦於答辯狀 自陳:原告當時穿熱褲在侄子面前把兩隻腳拱起來,伊認 為姿態極其不雅,伊說這樣好像有勾引的意涵,畢竟此姿 態極為不雅,伊堅持不跟原告道歉等語,而原告當時所著 並非熱褲,而是普通的短褲。
(二)同年9 月原告開始就讀○○大學研究所,被告強勢主導原 告之研究方向,致兩造衝突不斷。惟因子女尚小且須在經 濟上依賴被告,原告只得選擇依從被告的強勢主導。被告 於答辯狀亦自陳:「○○資管研究所畢業後○○說要跟同 學去公司上班,但是我逼○○再繼續念博士」。原告為在
大學謀教職,繼續考上○○大學博士班,就讀博士班期間 被告根本就是原告的地下指導教授,原告常因此面臨同學 的異樣眼光。
(三)於95年約9 月間,原告在面臨博士生資格考的重大壓力下 ,被告竟再度指控原告「勾引」被告帶來meeting 的研究 生,並以不堪入耳之言語對原告粗鄙謾罵,當下原告完全 崩潰,長達半年期間,原告無法上課、生活作息混亂、時 常陷入無法停止哭泣甚至哭至眼睛度數不正常、對被告極 為厭惡到半夜打電話咒罵被告,所幸當時有教會及學妹戊 ○○的陪伴讓原告得以度過那段痛苦過程,原告亦曾求助 被告好友己○○。最後原告與原告的大學友人商議後,決 心不再與被告有第二個孩子,自此兩造已無再行房。被告 亦於答辯狀自陳:「被告發現○○在研究生面前又會咬手 指頭又會撥頭髮令我覺得很難為情…這種舉動令我不安… 兩個人應該有為這個吵架,後來我請○○跟我一起到學校 她就不要了。」等語。被告於109 年9 月10日開庭時亦自 陳自原告及女兒都表示不想再有寶寶時起就未再與原告行 房等語,兩造未行房已有14年之久。
(四)96年3 月間,原告與被告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探望被告二 嫂及其新生兒,被告竟再度指控原告「勾引」其二哥,原 告至此已對被告寒心。此後原告專心寫博士論文,為免被 告胡亂指控,原告對於與異性接觸均特別小心,甚至到了 神經質地步。98年3 月至5 月原告曾因此前往嘉義基督教 醫院求診心理醫師,原告始認知被告胡亂指控原告,係因 被告之人格問題,並非原告有何過錯。當時姚諮商師說看 被告可不可以一起來,原告詢問過被告,被告常講的就是 諮商師要騙你錢,他要賺你的錢云云,被告是專業人員但 被告有時不尊重專業。被告常常忽略原告的表達,也許原 告的表達強度不夠,但被告不可能一直用尖叫或是抗爭的 方式來表達,這不符合原告的個性。在○○的時候有一次 原告半夜打電話給被告,很激動的告訴被告,原告都沒有 辦法回家因為原告快要崩潰了,此事可能被告也不記得了 ,那次原告求助兩造的朋友己○○,己○○知道被告的個 性,己○○沒有用積極介入方式,己○○提議組讀書會, 但被告一直忙於研究,大概一兩年後才組讀書會,己○○ 協助我們的方法就是這樣而已。
(五)102 年1 月原告自博士班畢業。103 年8 月暑假,兩造陪 同女兒及女兒同學前往九份遊玩,原告在7-11便利商店購 物結帳時邊擦防曬乳,被告竟當著孩子面前罵原告「賤」 ,指控原告「勾引」7-11便利商店店員,原告甚為氣憤,
當場下車離開,不想理會被告,後在孩子懇求下始繼續完 成行程。被告於答辯狀亦自陳:原告就在超商結帳時,在 櫃檯帥哥工讀生面前邊擦防曬乳在手臂上,又令伊生氣, 原告說伊講原告賤,但伊記得是走到櫃子的後面講的等語 。原告因所學較冷門,覓教職並不順利,反倒是長期協助 被告拿到國科會計畫,讓被告順利升副教授。105 年開始 原告為照顧生病的父親,乃○○、○○兩邊住,106 年9 月兩造女兒丙○○考上○○高中後,原告即與女兒一同住 在○○,至周末才回○○。108 年農曆年初三被告家人及 兩造一家一同至阿里山遊玩,原告穿著內側刷毛的長褲以 保暖並非很緊身,有當時所拍照片為證。被告竟又當眾不 斷指責原告穿緊身褲很丟臉、是內褲當外褲穿,縱經被告 父母及三哥緩頰,告知其大家都這麼穿,被告仍想罵就罵 、冷嘲熱諷、極盡羞辱,不知節制。被告後又在家族LINE 群組張揚此事,貼文稱原告「把內褲當外褲穿全阿里山的 女生有像這樣的嗎」,可見被告對原告刻薄不留餘地。(六)108 年12月間被告友人庚○○先生欲居間協調兩造婚姻, 原告亦向其表達「我也要冒險,就是如果甲○○再對我有 攻擊(言語暴力),我可能拿刀殺死他…你們夫妻倆在場 可○老師您不要單獨在場,我再也無法再一次聽到甲 ○○說我再勾引你(只要是男的,就有風險,我要事先防 範),如果這樣,不要懷疑,我馬上殺死他,很激動厚, 這就是我回不去的原因之一了,見到他我有嚴重的情緒問 題,所以我決定砍掉前面,重新開始人生下半場,你們討 論看看,最好勸他放手(我相信他是好人,但我無福消受 )」,此有Line截圖可證。109 年3 月原告欲藉由第三人 向被告明確表達離婚決心,而與被告一同前往與辛○○玉 諮商師面談,被告竟又當著諮商師的面前指控原告當年勾 引其侄子,原告再度認清兩造根本無可能繼續婚姻,○諮 商師最終亦認兩造無諮商實益而未受理兩造案件。(七)兩造雖於87年結婚時尚屬甜蜜,惟自92年開始即因被告強 勢主導,不管是對原告的工作或是碩博士學位的攻讀,均 對原告造成巨大壓力,也使兩造間有甚多磨擦,更嚴重的 是,被告長期不斷地胡亂指控原告勾引他人,還會於言語 上極盡能事地羞辱原告,若非原告為求予女兒一完整家庭 ,原告實不可能支撐到現在,原告實無法再與被告維繫此 一名存實亡的婚姻,兩造分居已3 年餘。兩造之子女丙○ ○現年18歲,處於即將獨立之年紀,為使兩造離婚對子女 損害降至最低並使兩造均仍參與丙○○重大事項之決定, 請酌定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1 、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2 、對於兩造所生 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 之。
二、被告辯以:
(一)我跟原告結婚已20年,感情不錯很少爭吵,只是有時有些 爭執,20年中差不多只有5 、6 次,原告在台北企銀上班 時每天都要通車。我覺得她很辛苦,我們決定在新北市中 和租房子,由我開車或坐校車到新竹上下班,這對我來說 純粹是一種體諒原告的行為。女兒出生之後,我們婚姻幸 福美滿,原告本來在台北企銀當專員,後來原告說同事要 約出來自己開公司,我說好但後來公司倒了股票賠新台幣 (下同)50幾萬元,我也沒有跟原告抱怨過。當時原告星 期六星期天都要帶著女兒去公司加班,令我覺得賺錢不是 那麼重要,我就請原告準備考研究所考試,原告後來念了 ○○資管研究所,當時我們都很快樂,我丈人也沒有跟我 說過原告有什麼抱怨,原告現在卻說是兩造關係生變的開 始,跟我的認知有很大的差異。
(二)被告姐姐的兒子大約10歲的時候,暑假跟我住了約兩三禮 拜,那時原告在旁邊的躺椅上穿熱褲,然後在姪兒面前兩 隻腳拱起來,我認為姿態極其不雅,說這個好像有勾引的 意涵,原告很生氣一直說我欠她一個道歉,可是我認為縱 使沒有這樣的意涵,畢竟這樣的姿態也很不雅,堅持不道 歉,還跟原告說以後我要錄影起來拿給岳父看。我現在跟 原告鄭重道歉並保證絕不再犯。
(三)原告於○○資管研究所畢業後說要跟同學去公司上班,但 是我逼原告再繼續念博士,因為那時候博士出路還有,原 告念○○資管研究所期間,做得好像是資管方面的專題, 被告本身是學資訊安全,所以如果能夠結合資訊安全方面 ,我會更有把握可以互相討論。當時原告也沒有很強烈的 反對。原告專職念博士應該很快就可以畢業,但原告念了 七、八年,畢業後已經太晚,找不到正職,所以原告可能 一直心情不好而怪罪於我。我也一直跟原告講沒關係,我 的錢以後會跟你平分退休金。
(四)原告唸博士的前一兩年,被告發現原告在研究生的面前又 會咬手指頭又會撥頭髮令我覺得很難為情,我是一個學校 老師,這種舉動令我不安,就連有時候女學生穿的褲子太 短,身為師長的我都會提醒她要穿長一點,後來我有跟原 告提起,她也有改善。至於原告提到我有對她粗鄙的謾罵 ,我想不起來,覺得沒有,只是兩人應該有為了這個吵架
,後來我請原告跟我一起到學校她就不要了,令我非常傷 心。
(五)生完女兒後搬離○○前,我找過原告三次行房原告都拒絕 ,連2014年去○○發表論文,原告預訂的房間也都是兩張 單人床。原告如果有跟女兒回○○,我都會問原告跟我女 兒說我們再添一個寶寶好不好,他們都說不好(因為想給 女兒在人生的旅途上添一個伴),問是什麼原因,原告總 說是生產很痛,語調一如往常的溫和,我想一想也是,因 為原告在醫院生產的時候的確痛很久,後來我就沒有再問 了。不過心裡面總是羨慕別人有兒子的,不知原告做何感 覺,但對我來說純粹是一種體諒的行為,同事有時候問我 說怎麼沒有再多生一個,我就說老婆生產的時候痛了很久 。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說真正原因是原告跟姊妹淘商議不再 有第二個小孩,我直到看起訴狀才知道,令我覺得非常驚 訝。而且現在回想起來,原告連一次也沒有找過我。(六)二哥生小孩我們去看二哥二嫂的時候,原告在二哥面前的 態度又讓我覺得不太妥當,令我又覺得很彆扭,原告說我 跟她說又在勾引二哥,但我只覺得彆扭,我有沒有講原告 勾引二哥,我也沒有很清楚。我只願意承認我姐姐的兒子 的那一次。縱然如此,如果原告不能釋懷我還是願意道歉 。
(七)98年3 月到5 月間,原告曾到○○○○○醫院求診心理醫 師,我也是看到起訴狀才知道,原告根本都沒有讓我知道 。有時候我在跟年輕女性講話的時候,原告也會說被告是 怪叔叔。所以我覺得無論「勾引」或者是「怪叔叔」都是 男女雙方在意彼此而吃醋的表現。而且是在比較年輕時候 的行為。結婚20年來我們沒有動粗過,也不曾罵過三字經 ,而且在我印象裡面,感情不錯很少爭吵,只是有時候有 些爭執,20年中也差不多只有5 、6 次,應該還不至於重 大罪過。
(八)去台北九份玩在超商買東西,大家都很高興,原告在超商 結帳時在櫃檯帥哥工讀生面前邊擦防曬乳在手臂上又令我 生氣,原告是說被告講賤,但是我記得當初是走到櫃子的 後面講的,並不是當著他們的面(其實講勾引我也不是當 著大家的面,都是私底下跟原告講的),後來原告就不去 玩了,令我覺得相當錯愕難過。關於這件事,在109 年10 月19日,我到○○縣衛生局心理諮商室進行婚姻心理諮商 ,心理師說是先生吃醋的心理表現。
(九)108 年農曆過年全家到阿里山玩,原告穿了一件褲子非常 的窄也非常的緊,就好像歌星齊秦穿出來唱歌的那一件褲
子,令我覺得難為情,我講原告,她也因此非常生氣。原 告回去照顧岳父後就把離婚協議書寄過來,事情的原委大 部分就像我所述的一樣,原告大約從108 年的農曆年後就 沒回○○。雖然原告附原證四的圖片,但我爬山爬在原告 的後面時,在我的腦海印像中都有看到內褲的痕跡。而且 在家族LINE群組中,都是被告至親並無外人,生活細節中 生氣的言論,一時沒有考慮到原告的立場,並非故意刻薄 給她難堪,真對不起。後來被告在群組講說ok all is my fault ,這一句裡面我已經有承認所有都是我的錯,就像 被告提5 次離婚一樣都是一時生氣的言論,這些是我比較 忽略的地方我都要改進,希望原告可以容人之過勿念舊怨 ,原諒被告。
(十)有一次原告單獨開車開到水溝裡撞斷了兩根樹,整部車因 此報銷。原告說是因為要撿來電的手機。又有一次原告開 車載女兒跟我姪女,打瞌睡就把車子開到對向車道去,萬 一對向車道有一個大卡車來就來不及。每次我跟原告講的 時候要她開車的時候要注意不要撿手機要很注意,原告就 很生氣。就連房租的收入給原告管理,有幾年我問原告房 租的收入情形,她也很生氣,那種感覺就像是我不能信任 她一樣。但是這兩種的生氣我大都沒有跟她吵,只覺得心 裡難過。
(十一)我很晚婚,想珍惜我們之間的姻緣,愛發醋意我會改過 ,也跟原告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同時我也有匯過十幾萬 元約3 、4 次給原告,要跟原告賠不是,但都被退回來 。目前每個月也還匯2 、3 萬元進原告的戶頭,而且想 到我們女兒大學的註冊費還有以後研究所留學的費用我 都要預留,讓我們整個家以後的經費比較有個屏障,沒 有金錢上的憂慮,否則我剩下8 年就退休,而原告也沒 有正職的工作,現在原告要離婚,令我驚訝不已。法院 調解的時候,我願意配合諮商,但原告不願意。之後我 自己去做諮商,我已經在署立○○醫院、○○○○○醫 院、○○縣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處和心理醫師們分別各 約四次到五次婚姻主題的心理諮商,目前已經完成多次 ,也獲得不少成果獲益良多。
(十二)我不抽菸、不喝酒、不賭博,戰兢於事業,行為也沒越 軌道。有時可能言語比較不嚴謹,沒注意到原告的心理 感受是我的疏忽。今後我必將攝持身心、念念於斯,依 照心理師的建議而行,也懇請原告能本著夫妻是彼此另 一半的心態,於過去的冒犯處寬恕我。不教而殺位居四 惡之首,原告從來沒有跟我預警要離婚。結婚20年來我
們感情不錯很少爭吵,並非如原告所講的長期關係不睦 (去年原告還建議我到○○大學資工系應徵教職),我 反倒覺得像是模範夫妻。有些事情(如分居6 到7 年, 14年未行房等)被告是基於體諒原告的心情,如今卻反 過來成為離婚的理由且驟然提出離婚,對原告、被告跟 我們的女兒都是不公平的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
三、經查:
(一)兩造於87年12月4 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丙○○(91年6 月1 日生),兩造婚姻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為證。原告主張被告勸其辭去工作就讀碩士學位,其 後又令其續讀博士學位並強勢主導其研究方向。並有指責 原告勾引年僅11歲的侄子、勾引被告的研究生(因此身心 受創、長達半年無法到校上課並開始尋求諮商)、勾引被 告的二哥、勾引便利商店店員及所著長褲過於緊身顯露內 褲痕跡及兩造未行房已達14年等情,認已不堪被告之虐待 及兩造婚姻已有重大事由無法維持等語並提出LINE對話、 所著長褲照片並舉證人戊○○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並提出心理諮商醫療收費單據及心理諮商治療證明書等為 證。
(二)原告主張被告主導其碩博士學位之就讀及研究方向、指責 其勾引其他男性及不當評論其穿著等情,被告雖僅承認曾 指責被告勾引被告侄子,其餘被告則均否認之。然被告自 陳:當時原告星期六日都要帶著女兒去公司加班,令被告 覺得賺錢不是那麼重要,被告就請原告準備考研究所考試 ;原告自○○大學○○研究所畢業後表示要跟同學去公司 上班,但被告逼原告再繼續念博士,因為那時候博士出路 還有;原告是研究資管方面,被告本身是學資訊安全,所 以如果能夠結合資訊安全方面,被告會更有把握可以互相 討論等語,可認被告確實就原告之職場及學位取得暨研究 方向等人生重要規劃,予以主導。被告亦自陳:被告發現 原告在研究生的面前又會咬手指頭又會撥頭髮令被告覺得 很難為情,這種舉動令被告不安,後來被告有跟原告提起 ,原告有改善;原告在二哥面前的態度,讓被告覺得不太 妥當,令被告覺得很彆扭;原告在超商結帳時在櫃檯帥哥 工讀生面前邊擦防曬乳在手臂上又令被告生氣,被告記得 當初是走到櫃子的後面講被告,並不是當著其他人的面講 ;被告爬山爬在原告的後面時,都有看到原告內褲的痕跡 ,家族LINE群組都是被告至親並無外人,一時沒有考慮到 原告的立場,並非故意刻薄給原告難堪等情,顯見被告確
實對原告在其他男性面前的舉止十分在意,也曾因此與原 告爭吵或對被告口出「賤」、「把內褲當外褲穿全阿里山 的女生有像這樣的嗎」等貶損原告人格及自尊之用語。被 告於92年7 月間指責原告勾引被告年僅11歲之侄子,被告 自陳:原告很生氣一直說被告欠原告一個道歉等語,足證 當時被告已得知其指責原告「勾引」其他男性,將引起原 告極大不悅,其後竟再發生指責原告在被告的研究生、被 告二哥及便利商店男性店員前,姿態不雅,疑似勾引或對 原告口出惡言,加重對原告的心理傷害,被告辯稱20年來 兩造僅有5 、6 次爭吵,伊認知兩造之感情不錯云云,顯 然原告對原告之身心狀況未認真觀察並予關懷。(三)依證人戊○○到庭所證:「(就兩造夫妻相處情形,你親 自見聞狀況如何?)我比較了解的部份是我跟原告修同一 門課時發現原告很認真上課,發現他很要求課業成績,原 來是他先生要求他要甄試上博班,所以原告很多時間在課 業上面很努力唸書,我是期末考跟他一起準備一些比較難 的題目所以我們才認識。他先生希望原告跟他先生一起做 研究,所以原告的研究題目也要跟被告的研究有點相關, 原告要配合學校研究所老師要求的課業,又要配合他先生 要求的,所以原告覺得有一點對不起研究所的老師,感覺 他在求學期間滿不快樂的。後來在研究所期間有聽到原告 和被告滿常發生一些不愉快事情,滿多是因為被告對原告 不信任,有聽過被告懷疑原告和其他人有不正常關係,原 告一開始沒有跟我講得很深入,只說他們有一些衝突,包 含課業方面的衝突和關係方面的衝突,關係方面原告說被 告懷疑原告對被告的姪子有一些曖昧舉動,我當時聽到覺 得滿誇張的。畢業後我和原告比較少聯絡,博士班後有聯 絡一次,我問原告最近學業進行的怎麼樣,原告說還是受 到被告要求要做那一方面的研究,可以幫助被告研究領域 還有未來原告可以跟被告走一樣教職路線,但是原告很有 壓力,感覺原告很不愉快,在研究所的時候我就知道他們 感情不是很好了。」等語。依證人戊○○所述,可證被告 確實對原告的研究題目有所建議並因此造成原告之困擾, 在原告就讀研究所期間,被告有不信任原告的情形致生兩 造間的衝突且原告在研究所期間過得並不快樂,然觀諸被 告答辯狀所陳,被告就原告受到的心理壓力和生活不快樂 等均不知情,兩造間之溝通顯有障礙及不足。
(四)依原告所陳,於95年約9 月間,原告在面臨博士生資格考 的重大壓力下,被告竟再度指控原告「勾引」被告帶來me eting 的研究生,並以不堪入耳之言語對原告粗鄙謾罵,
當下原告完全崩潰,長達半年期間,原告無法上課、生活 作息混亂,最後原告與原告的大學友人商議後,決心不再 與被告有第二個孩子,自此兩造已無再行房兩造未行房已 14年等情,被告亦不否認約95年9 月起兩造即未再行房並 且分房。被告雖稱被告曾找原告欲行房,但原告拒絕,因 原告稱生產很痛,被告體諒原告故未再與原告行房等語。 惟,若被告有心改善兩造的親密關係,當原告表示生產很 痛而不欲行房時,被告應可與原告討論避孕之方法,或應 與原告詳談是否有其他原因,但被告卻未詳加了解並與原 告討論避孕方法,且自此長達14年兩造均未再有性行為。 又依被告所述自108 年農曆年後,原告即未再回嘉義被告 之住所同住,顯見兩造已無夫妻之間的親愛之情,原告稱 兩造婚姻已名存實亡,並非子虛。
四、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 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 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所定各款情形以外之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雙方固均得據以請求離婚,惟同條第 2 項但書既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 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自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後, 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 程度相同時,雙方即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旨(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有前項 (指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 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 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 性。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主 要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達無法回復之望作為判斷標準 ,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來加以 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有無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該事 實是否已達倘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 之程度以決之。
五、綜上所述,兩造之感情自92年4 月間被告請原告辭去工作報 考研究所起開始有變化,後因92年7 月間被告指責原告勾引 侄子,造成原告心理傷害,被告卻自認沒有過錯不願道歉, 之後被告不僅指導原告的研究題目復要求原告就讀博士班, 並於95年9 月間博士資格考前再度指責原告在被告之研究生 前咬手指、撥頭髮,狀似勾引被告研究生,導致原告身心重
大創傷、無法正常作息,並下定決心不再與被告生育子女。 至此,被告仍未察覺自己上開指責原告之言語,已造成原告 身心傷害,未加改善自己的行為,也不知須彌補兩造感情裂 痕。故之後仍再發生指責原告在被告二哥前舉止不當、勾引 便利商店店員及穿不雅緊身長褲至阿里山遊玩,且原告於被 告為上開指責時,均有表達不滿,甚至有親友出面緩頰之情 形,但被告還是不覺得自己行為會傷害原告,甚至認兩造感 情還不錯,原告提起離婚令其十分驚訝,足證被告在長達20 年的婚姻中,很少省察自己的行為是否對原告造成影響,對 於兩造感情破裂未知覺,故也甚少採取增進兩造親密關係及 感情之作為。原告在工作、學習及生涯規劃上未能向被告充 分表達自己內心真正的意思,而在表面上附從被告的提議, 致被告不知原告實則內心抗拒被告的安排;但在多次勾引事 件發生後,原告尋求專業諮商試圖重新安定自己身心及改善 兩造婚姻,故原告對維持兩造婚姻並非沒有努力;被告雖辯 稱當時未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帶給原告傷害,現已知曉並尋求 心理諮商的專業協助,但原告早於92年7 月勾引侄子事件已 有表達對上開勾引指責之不滿,被告若看重兩造婚姻之經營 及維繫,自應予以避免並改善,被告疏未為之,再度發生其 他指責原告勾引男性事件,終於使原告就兩造婚姻心灰意冷 、已無法再與被告共營夫妻生活,被告於原告提起本訴後始 尋求心理諮商資源,實為時已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應認兩造婚姻已有前述難以維持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 ,且足認兩造間婚姻關係破綻原因,無證據證明原告可歸責 性較大,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告所主張其餘離婚事由,則不再審 酌。
六、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定或協定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 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 注意左列事項: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 、父母之年齡、職業 、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 、父母保護教 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 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7 、各族群之傳 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第1055條之 1 定有明文。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
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 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 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一)經查,本件既判准兩造離婚,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丙○○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兩造無法協議,本院自有依原告 請求酌定子女親權行使人之必要。經本院囑託桃園市社會 工作師公會對原告及丙○○進行訪視,就親權能力、親職 時間、照護環境、親權意願、教育規劃及未成年子女意願 評估,認原告目前身心健康,有穩定工作及經濟收入,可 負擔自身及照顧未成年人生活開銷,過去原告亦有長期照 顧未成年人經驗。此外,原告兩名弟弟居於○○及○○, 皆可協助擔任臨時照顧人力,親友支持系統穩固。初步評 估,原告具備足夠之親權能力。原告從事居服員工作,工 作時間為上午9 時30分至晚上8 時,僅週一工作時間為上 午9 時30分至晚上6 時,每月週休六、日。工作之餘,原 告會參與未成年人學校活動,關心其在校狀況,亦會安排 與未成年人出遊。初步評估,原告可提供未成年人所需之 陪伴時間。原告現階段與未成年人各擁獨立寢室,目前住 所乾淨整潔,具備基本家具及家電。今(109 )年底原告 計畫與未成年人遷至○○居住,屆時兩人仍能夠擁有獨立 寢室。初步評估,原告現階段能夠提供未成年人安全穩定 之照護環境。原告主張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並由原告擔 任主要照顧者,未來會面希望尊重未成年人意願,會面時 間及地點可彈性調整。初步評估,原告具備行使親權意願 及基本善意父母內涵。原告計畫讓未成年人於大學一年級 住學校宿舍,假日則會返回原告住所。平時通勤則以機車 往返。未來,原告願意盡力提供未成年人生活所需。初步 評估,原告具備基本教育規劃能力。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請 參閱未成年子女意願訪視報告。以上僅提供原告及未成年 子女之訪視報告,建請法官參酌他轄社工訪視報告,依雙 方當庭陳述及相關事證並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裁定之等 語,並有該會109 年9 月22日函附之訪視報告附卷可參。(二)另依受囑託訪視被告之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就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親權意願、教育 規劃及未成年子女意願評估,認原告一直為未成年子女主 要照顧者,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持者,未成年子女高中時便 於○○就讀與原告同住,被告每天致電關心未成年子女近 況,現相對人每月提供2 至3 萬元予原告支付其與未成年 子女生活費用。過往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起居由原告管理, 被告自認對未成年子女之課業未嚴格要求,採取自由及自
律方式,僅要求未成年子女每天需算40分鐘數學課題。現 子女已就讀大學一年級,故約莫一個月未返家,被告尊重 未成年子女時間規畫,未要求未成年子女固定返家時間。 住家為3 層樓6 間房與親友比鄰而居,未成年子女自幼便 住於此住所,住家環境熟悉,雖無自己單獨房間,但有獨 立之書房,未成年子女假日返家時可選擇欲就寢房間。被 告欲與原告為未成年人之共同親權人,裁定結果若非被告 意願,被告仍會履行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責任與義務。未成 年子女已就讀大學一年級,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未成年 子女相關學費及生活費用則由被告支付,未來仍會持續支 付。未訪視未成年子女,故無法了解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建議法官參酌他造之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等語,此有該會 109 年10月6 日函附之訪視報告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 事證及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審酌丙○○現年18歲,就讀大 學一年級,其自出生後由被告父母及兩造共同照顧,目前 主要由原告照顧,原告及被告均表達願意擔任共同親權人 ,原告表示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復考量兩造之年齡、 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 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丙○○與兩造間之感情狀況及丙○○ 之意願等,認本件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兩造共同任之,丙○○與原告同住並 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有關丙○○之醫療、保險、娛樂 休閒、就學、補習暨才藝課程、護照、台胞證、簽證及金 融機構開戶等日常生活照顧事項由原告單獨決定,其餘事 項如戶籍變更、重大醫療、結婚、移民、出國留學等由兩 造共同決定。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 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