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9年度,18號
TYDV,109,原訴,18,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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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原   告 盧冠樺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胡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民訴訟 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亦即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 判決或仲裁判斷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所 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 ,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 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例參照)。至於前 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是 否相同,以及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等因 素定之。查本件原告於前訴訟中本於保證人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清償借款,有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3 號簡易判決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至65頁),與本件原告主張基於原證 3 、4 之協議而請求,二者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 不相同,揆諸前開說明,即非同一事件,故被告答辯本件係 重複起訴云云,並非可採。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鄭緯綸因資金調度需要以銳綸數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銳綸公司)之名義,於民國106 年8 月30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月息1.2 %, 清償日期為107 年8 月31日(下稱系爭借款),並以被告為 該借款之保證人,兩造及銳綸公司並簽立借貸契約,銳綸公 司並簽發面額100 萬元之支票1 紙(票號:AG0784536 ,發 票日:107 年8 月31日,下稱系爭支票),鄭緯綸則簽發面 額100 萬元之本票1 紙(票號:WG2044863 ,發票日:106 年8 月30日,下稱系爭本票),作為系爭借款之擔保。詎料 ,銳綸公司及鄭緯綸繳息不正常,強制執行亦無結果。被告 多次居中協調原告與銳綸公司及鄭緯綸間之借款債務事宜, 並於107 年11月15日、107 年12月8 日電話向原告表示願替



鄭緯綸清償借款,按月於每月15日匯款1 萬元予原告,並提 出電話錄音譯文(原證三、原證五)。原告於107 年12月10 日與鄭緯綸達成緩期清償之約定,惟鄭緯綸嗣後仍未依約清 償債務,故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前述如原證三、五所示「按 月於每月15日匯款1 萬元予原告」之約定(本院卷第39頁) 。又被告及鄭緯綸曾於107 年11月15日、108 年4 月15日分 別給付1 萬元予原告,故自兩造約定每月15日給付1 萬元予 原告至今(即107 年12月15日至本案起訴時),被告依約應 給付原告11萬元,及自108 年1 月15日起至115 年3 月15日 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1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08 年1 月15 日起至115 年3 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1 萬元 ,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鄭緯綸於107 年12月10日簽訂延長借貸契 約,被告先前受鄭緯綸之託雖多次居中協調,但對該延長清 償借貸乙事並無所知,即無庸再負保證人之責,且被告於10 7 年11月15日、12月8 日僅出於善意協調,並未與原告達成 其要代替鄭緯綸清償之合意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銳綸公司向其借款,銳綸公司及鄭緯綸分別 簽發系爭支票及系爭本票作為系爭借款之擔保,被告為保證 人等情,有借貸契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 27161 號債權憑證及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3 號簡易判決在 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壢司簡調字第64號卷第13、15頁、 第37至4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堪信為真實。四、原告上開主張,固提出兩造於107 年11月15日及同年12月8 日之錄音光碟、譯文為證。惟查: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107 年11月15日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為: 「被告:他會跟你講,阿有什麼事他會給,你懂我意思嗎? 你不是那樣講說什麼什麼叫我像那個誰,這樣不管呀!那個 Allen 那一百萬我是不是每個月15日轉1 萬給你可以嗎,轉 好我會賴給你那個單據。原告:2 萬元呢,1 萬元這樣我哪 付得了那個利息啊,利息、房貸跟借的利息3 萬多再加房貸 快5 萬多了。被告:我說那一百萬。原告:我知道呀!所以 說我的意思就是找他要就是這個原因。被告:我就是有叫他 媽聯絡他叫他跟我連絡,然後我們上去找他,我說絕對放心 就像我們上次去新竹找他,一樣就是我們兩個去沒有帶別人 去。原告:你去找他最後都是沒有下場的啊,你找他沒有用



啊,你找他有什麼用?被告:不是找他有什麼用呀,看他要 還,還是要怎樣,就是要出來,我都有跟他媽聯絡叫他PO出 來他媽早上也賴給我,他說昨天晚上一直說我有很急著找他 ,他到現在還沒回我。原告:反正他那筆錢沒還我,我就是 走法律途徑了,那之後再說了。被告:我知道啦,反正我那 個一百萬我就是每個月15號轉1 萬給你啦,如ok我等下轉給 你,阿那個會子嘛還有三期嘛,下禮拜最後1 期,拿到我就 1 萬5 轉給你,7 號以前我會轉1 萬5 給你,對。原告:我 是說每個月1 萬5 哩!(錄音結束)」等語;107 年12月8 日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下:「被告:我幫他出啦,在他還沒 給你處理之前,我幫他出啦,如果他有跟你處理,你就要還 我,可以嗎,因為我講實在地,我這邊我卡他很多啦,我沒 有騙你,我也不是說跟你在那邊跟你哭吊子啦! 我說,我今 天開始,每個月15日轉1 萬給你,可以嗎,我要問你啦。原 告:可以是可以,但是先前的他還是要處理。被告:我知道 ,我說他沒出來前我就先這樣1 萬塊先給你啦,可以嗎? 每 個月15日轉1 萬給你。原告:當然是可以給我付利息,銀行 利息這麼多。被告: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那個100 萬, 我擔保的哪個,我付1 萬給你啦,15日就轉給你,可以嗎, 也要經過你同意啊。原告:你要跟那個阿,你給我,當然我 這邊是ok,我是說你要跟Allen 那邊講,阿什麼時候?被告 :我現在他還沒有打給我,我一直催他媽叫他媽聯絡,不管 ,我現在都不管,反正他有跟你處理你就還我啦。阿他還有 沒有跟你聯絡,我先出啦,因為我自己也卡的很緊。原告: 1 百,1 萬塊那1萬塊那. . 呵呵到什麼時候還完?我這利 息加一加就好幾萬了。被告:我每個月1 萬塊給你,阿那個 誰呀,阿那個小緯我今天已經有聯絡到了啦,他關靜音啦, 然後他講(錄音結束)」等語(見本院卷第72、73頁)。 ㈡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提上開錄音檔係屬片斷不完整 ,並非兩造對話之完整內容,難以了解兩造對話全貌,且縱 觀諸上開錄音譯文,原告就被告所提每月先替鄭緯綸還款1 萬元,待鄭緯綸清償後原告須返還被告其代付款項之請求, 最終仍未明確表示同意,自無從據此推論兩造就系爭借款債 務被告願代鄭緯綸於每月15日清償1 萬元予原告一節達成合 意。再參以原告於另案(即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3 號) 107 年12月25日起訴狀中自陳「因本人借貸銀行須支付龐大 利息負擔不起,加上被告(指本案被告)又以長年方式償還 ,按月15日無利息給付。故本人無法被強迫式接受」等語( 見另案卷第4 頁),益徵原告於上開對話當時亦無接受上開 清償方案之意。




㈢綜上,兩造於107 年11月15日、12月8 日並未合意被告就系 爭借款債務於每月15日替鄭緯綸清償1 萬元予原告,是原告 請求被告履行按月於每月15日匯款1 萬元予原告之約定,為 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107 年11月15日、同年12月8 日之錄音譯 文,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自108 年1 月15日起至115 年3 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1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 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 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於109 年12月8 日函請原告於文到2 週內提出本件請求權基礎相關之完整錄音檔及完整譯文,並 通知於109 年12月30日將行言詞辯論終結程序,以及表明如 有證據聲請調查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不予審酌( 見本院卷第43、45頁)。原告於109 年12月14日收受上開函 文(見本院卷第47、49頁),故原告最遲應於109 年12月28 日前提出完整錄音檔及譯文,而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9 年12 月25日具狀表示原告未留存完整錄音檔等語(本院卷第67頁 ),嗣後又於言詞辯論期日即109 年12月30日始當庭表示原 告於昨日始找到完整之錄音檔,請被告考慮合意停止訴訟程 序,以便原告製作錄音譯文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惟被 告已反對原告之請求,且表示原告逾期提出並無正當理由, 而原告亦未提出有何不可歸責致無法遵期提出之理由,堪認 原告提出前開攻擊防禦方法違反適時提出主義,不符合不甚 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適時提出之情形 ,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無庸加以調查及斟酌。兩造其餘主 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 決之結果,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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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