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蕭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被 上訴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複代理人 劉素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撤銷申誡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撤銷申誡、撤
銷108 年度考績乙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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