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大溪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參 加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516 號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